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群众性体育活动蓬勃发展,提高体育运动竞技水平,鼓励运动员积极参加训练、竞赛,创造优异的成绩,为校争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外参赛的我校正式在册的学生运动员。
第三条奖励的依据主要是比赛层次和比赛成绩;如果精神文明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可根据情节轻重降低直至取消相应奖励。
第四条奖励的评定工作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领导,体育部具体实施。
第二章 运动员的奖励
第五条运动员参加各级运动会的单项比赛取得名次后,按所得名次对应的得分进行奖励,即第一名计9分,并列第一名计8分,第二名计7分,依次递减。
1、教育部举办的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中国煤矿体协举办的全国煤炭系统运动会,奖励标准为每分300元。
2、在河北省教育厅举办的全省大学生运动会、全国煤炭系统高校运动会(包括部级、类似级别的全国性比赛如分区赛、邀请赛等)上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奖励标准为每分100元。
3、在地市级的运动会上取得名次,奖励标准为每分50元。
4、接力项目的奖金由参赛运动员平均分配。
第六条在上述比赛中,足、篮、排球等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奖励标准等同于单项运动员,其中主力队员名额:篮球6人,排球7人,足球13人;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标准的70%奖励。健美操按所获团体名次进行奖励,乒乓球按男乒团体、女乒团体进行奖励。
第七条为鼓励运动员设破纪录奖:在上述比赛中打破校纪录的运动员,在原名次奖励基础上,每人每项再奖励100元;运动员打破省大学生纪录者,在原名次奖励基础上,再奖励300元。在一次运动会的同一项目比赛中连续多次打破纪录的,只计一次。
第三章 代表团团长、领队、教练员的奖励
第八条根据运动队参加比赛的等级和成绩对代表团团长、领队、教练员进行奖励
1、代表团团长、领队的奖金与代表团队的名次奖励一致
2、足、篮、排球教练员奖金同主力队员
3、健美操团体比赛、乒乓球团体比赛教练员奖金等同于运动员
4、田径等单项教练员奖金按所带运动员总得分的40%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九条在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运动会和比赛结束后,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向体育部提交奖励申请并提供获奖证书或证明,由体育部审核后报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教工体育代表团(队)成员奖励办法参照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bwin·必赢官网体育运动委员会
2012年5月12日